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向居民筹集;经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受益单位同意,也可以向受益单位筹集。办理公益事业费用的收支账目要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