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向居民筹集;经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受益单位同意,也可以向受益单位筹集。

办理公益事业费用的收支账目要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