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区别于人民警察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工作服装,佩戴标识并且携带工作证件。因工作需要穿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工作服装、佩戴标识。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警械。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