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受理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