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八条有效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规划建设的建(构)筑物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