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规划建设的建(构)筑物布局、高度、体量、

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