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具有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韶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湘潭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韶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湘潭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