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检举、控告破坏韶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韶山市人民政府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