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等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进出台州客运口岸出入境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给予通关便利;

(四)荣誉市民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由各地教育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保障;

(五)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并享受就医优先服务;

(六)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政务服务、旅游服务、运动服务等相关礼遇;

(七)本市规定的其他礼遇。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