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进行保养、维护、修缮和修复;(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红色资源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保持红色资源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红色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