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红色资源保护协议,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保护协议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保护措施、维护修缮修复和安全防范要求,以及保护责任人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的权利等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