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红色资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

(一)红色资源为国有的,其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红色资源为非国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都不明确的,红色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