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红色资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一)红色资源为国有的,其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二)红色资源为非国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都不明确的,红色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