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保养、维护、修缮和修复;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红色资源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保持红色资源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红色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