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发展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建立多种形式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传统村落集体经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