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传统村落村民可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传统村落村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处置达成协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