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一)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二)拆卸传统建筑的构件;(三)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四)在传统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五)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