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一)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开山、采石、取土、开矿、填湖造地等活动;(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生态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自然景观和历史环境要素;(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