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耕读文化、地名文化、传统技艺、传统表演艺术等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并给予有效保护和传承。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等传统村落技艺人才开展技艺传承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