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耕读文化、地名文化、传统技艺、传统表演艺术等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并给予有效保护和传承。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等传统村落技艺人才开展技艺传承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