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和保护,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和保护。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资金进行维护修缮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申请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