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和保护,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和保护。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资金进行维护修缮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申请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