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保持原有形态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推广现代工艺在传统村落建设、修缮中的应用。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形态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改造传统建筑通风采光、给排水、防火、节能保温、环境卫生等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