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一致。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