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环境、风貌影响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