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开展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在重点场所对该传统村落主要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介绍,并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溪水河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