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规划的实施和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