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村落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