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一)因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变化或者上位规划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