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规划第十六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送审前,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四川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审批前,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