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六条有效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一)文明用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倡使用公筷公勺;(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志愿服务,乐善好施,参与生态保护、环境卫生治理、社区治理、助医助学和社会慈善等公益活动;(四)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或者遗体;(五)见义勇为;(六)其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