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持续治理不文明行为,推动形成崇尚文明的良好风尚。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建立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突出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重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