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河道治理、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等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同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河道治理、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