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河道的治理、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执法活动,协同查处影响堤防护岸安全、阻碍行洪排涝通畅、损害河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