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河道治理、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等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同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河道治理、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