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治理第十一条有效河道治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输水标准、生态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保障行洪、输水畅通,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