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河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河道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道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河道管理和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赠、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河道治理、保护和利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