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治理第十二条有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者承担清除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