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各项收入应当存入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禁止存入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账户。

经批准筹备设立、尚未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