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捐赠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