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以自养为目的依法开展与其宗教宗旨相符的生产、服务和经营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用于非法金融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