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七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讲坛以及由信教公民参加的各类宗教教育培训班等活动,应当符合其宗旨和章程规定,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