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九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依法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不得以被救助人或者其亲属信教作为救助的条件,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发放宗教宣传品,不得在救助物资及其包装上印有明显的宗教标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