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六条有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核验并留存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加强对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