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五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出版物、宗教艺术品、宗教用品,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运送、销售、复制、散发、摆放和张贴非法制作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数量印制,在规定范围内免费交流,不得超范围散发,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