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