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