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