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二条有效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习惯在本人住所内进行的宗教生活,不得影响他人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