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遵守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得故意触犯宗教禁忌、伤害宗教感情,扰乱场所秩序。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居住人员管理档案。宗教活动场所接待外来人员住宿的,参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