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经营性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