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遵守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得故意触犯宗教禁忌、伤害宗教感情,扰乱场所秩序。

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居住人员管理档案。

宗教活动场所接待外来人员住宿的,参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