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发现建筑有安全问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停止使用、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修复、修缮、养护、加固等工程审批时,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