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五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