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具有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