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六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具有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